中央财政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政策实施意见

2015-06-23

  日前,工信部会同财政部依照中央财政小微企业代偿补偿办法,以两部委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对该政策在北京、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等六试点省市的落地实施提出具体意见要求。

  《通知》从工作机制、支持范围、运营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试点省市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托管机构再担保公司提出指导性要求,明确了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要求试点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定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研究建立资金使用的长效机制。

  总体来看,《通知》内容有以下突出特点:第一,进一步突出了各试点省市再担保公司对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功能。《通知》规定,试点再担保公司负责受托管理和运营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包括项目确认、受理及审核,制定代偿补偿方案,拨付代偿补偿款项,收缴项目追偿汇款,以及其他常规性资金运营等事项。第二,进一步拓宽了支持范围。《通知》规定,代偿补偿资金的支持范围是2015年7月1日起开展的新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再对小微企业所在行业及产业提出限制性要求。第三,明确提出由再担保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担保项目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补偿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等,并选择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或上浮低于20%(含)的银行机构优先合作,对构建良性银担合作关系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四,增加了多层次比例补偿的制度设计。《通知》规定,当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代偿发生时,再担保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代偿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补偿相关机构。这意味着符合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只要获得再担保公司15%的代偿补偿,就可获得额外10%的财政资金补偿;同时,符合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最高可获得75%的代偿补偿。

  随着《通知》的出台以及各省市实施细则的逐步落地,各试点省市再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和政策引导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当前,北京再担保公司已着手同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开始接洽,全力抢抓本次政策落地实施契机,力争进一步优化北京市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也力争将北京再担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为行业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