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制定《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并组织开展财产保全试点工作以来,北京市财产保全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规范化发展,特别是2014年市高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制定《信用担保公司名册管理规定(试行)》后,各试点法院、案件当事人、入围担保公司三方主体在财产保全担保工作中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有了明确的体系架构和程序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要求并起到了司法为民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良好效果。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在试点工作中积极配合市高院开展相关工作,为规范北京市担保行业内成员认真履行司法文件,全力做好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诉保”或“试点工作”)。现就目前试点工作情况综述如下。
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基本情况
北京市高院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13年为第一阶段,这一年有四家法院、五家担保公司列入试点范围;2014年为第二阶段,有九家法院、九家担保公司进入试点范围,且北京市城区内法院基本全部覆盖。从财产保全担保规模上看,2013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截止2015年6月底,北京市各担保公司累计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金额1716492万元,解保额度457918万元,出险项目为0,帮助千余户诉讼当事人解决了诉讼保全担保难题,同时保证了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的风险可控性。
北京市的财产保全担保试点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上海市、安徽省分别于2014年7月和8月相继出台规范财产保全及信用担保内容的法律文件,其中有较多内容借鉴了北京模式。应当说,北京模式是财产保全担保领域内的前沿性探索和有效尝试,在探索过程中,既有良好经验的积累,也有新问题的出现,但总的来讲发挥了积极有效的能动司法作用。
试点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类型主要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增资纠纷、借款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函欺诈止付、保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归纳起来,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1、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点工作开始之前财产保全最主要的担保形式是传统的货币担保和实物担保,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引入试点担保机制后,大大减轻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经济压力。试点工作中的当事人选用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申请法院保全相应资产后,均表示试点工作使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积极保护,使司法公正之原则得到了很好的彰显。两年来,试点工作在社会上得到积极反响,并在涉及诉讼纠纷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中得到广泛赞誉。
2、对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有力保障。
担保公司保函的出具使财产保全工作和案件审理后的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也有效遏制了被申请人对财产的转移、隐匿、变卖、毁灭和处置行为。如果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就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故执行工作在法院近年度工作报告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长时间以来,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都在困扰着执行法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闹访、缠访以及多重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情况,“执行难”问题破坏着司法秩序也损害了法律尊严。本次试点工作从执行难问题事前防范的角度出发,在立案阶段的源头开始做出保障措施,真正有效的起到了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良好作用。实践表明,在诉讼阶段进行了有效保全的案件,在执行阶段遇到的障碍相对较小,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够及时实现,为预防和解决“执行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增加了诉讼调解结案机率,加快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色制度和优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要求下,调解工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调解结案率成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措施的落实可以促使被申请人感受到明显的诉讼压力,有助于平衡原被告当事人诉讼地位,促使双方协商谈判并达成调解。本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申请人不再抱有侥幸逃避心理而增多了谈判的主观意愿,调解结案的比例因此得到明显提升。
4、初步形成了规范、有序的财产保全担保市场。
从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多次会议可以看出,国家对担保行业持积极推进、鼓励发展的态度。试点工作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也健全了担保业务服务市场。试点工作将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引入财产保全领域,不仅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和社会资源为司法所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从两年试点工作情况来看,北京市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成体系的财产保全担保市场,各级法院、各入围担保机构、诉讼当事人已经能够按照市高院要求各司其职、较好的完成案件财产保全工作,同时在司法领域内的认知程度也已经有了明显的普及,试点工作在初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二、目前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试点工作虽然开拓了新的局面,发挥了财产保全的积极作用,完善了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但也在初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责任不清、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就此市高院和担保协会多次组织试点法院和入围担保公司进行座谈,总结出目前主要存在包括财产保全担保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相关问题,具体内容及针对问题的建议请见本综述后附文件:附件一。
此外,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试点工作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未经市高院批准开展诉保业务的新情况,担保协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了解,具体分析内容请见本综述后附文件:附件二。
三、对财产保全担保工作的展望
对于北京高院立案庭组织的财产保全试点工作,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推动,在各级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入围担保机构的规范操作下,担保协会希望将北京市诉保业务发展成为规范、健康、有序的专营担保业务产品,使其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维护法治、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北京市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担保协会建议法院在严格设定入围条件、保持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的基础上明确入围担保公司在试点法院的认可地位,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性文件。担保协会作为北京市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也将建立完善相关行业标准,实时向法院反馈重要业务数据,帮助法院做好动态化管理工作。
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担保协会建议采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行规范调整,也就是事前入围条件规范、事中协会动态管理、事后分险补偿的思路。在事前,对入围的担保公司提出较高资质条件要求;在事中,由担保协会帮助法院做数据采集和反馈工作,协调行业规范发展;在事后,建议诉保业务统一纳入再担保体系,由市财政通过再担保公司提供分险补偿资金,一方面分担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批量性质的数据收集可以配合信用担保协会做好动态管理。我们认为,通过上述整套流程设计,才能真正做到进退有序自如,在做好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风险防火墙”的同时,促进该项业务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更好的发挥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社会效益功能。